△信託財產專戶不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及董事
一、按有限公司之股東,以自然人或法人為限,又依公司法第108條之規定,有限
公司之董事係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準此,「信託財產專戶」尚不
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董事。
二、查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之關係。」。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亦屬財產種類,並未為信託法所排除,
惟該財產之移轉仍應踐行公司法第111條之規定,並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即
可。有關公司章程及登記表上之股東或董事姓名,仍應以受託人之姓名登載
之。
三、另為符合信託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參照「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
託登記準則」第2條第2款規定,於股東名簿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
併為敘明。
(經濟部九九、一一、五經商字第0九九0二一四七一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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