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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訂定九十九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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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稽徵機關核算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均與98年度標準相同。僅配合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自99年12月25日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修正附註二文字,明訂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地區案件之99年度收入標準仍按改制前計算,以資合理及簡化。
  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均與98年度標準相同。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相關規定及帳載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上開財政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稽徵機關核算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