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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業已訂定施行,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或未登記工廠之相關業者,依規定劃定特定地區,以利輔導期間暫時免除土地管制及建築法相關處罰,永續合法經營,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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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全聯會函文

發文字號:(100)全記(聯)字第0021 號

主旨: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業已訂定施行,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或未登記工廠之相關業者,依規定劃定特定地區,以利輔導期間暫時免除土地管制及建築法相關處罰,永續合法經營,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 年3 月4 日經中一字第10000005110 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函文及附件計,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可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
http://www.cto.moea.gov.tw)/最新消息查閱或下載。

公文下載; 全聯會第0021號函文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