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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00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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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本(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除第16條及第20條外,行政院定自本年4月1日施行。本次施行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1、對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移作他用而不符營業稅法免稅規定者,應予補稅。
2、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適用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3、界定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之範圍,並明定自國外進入前揭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進口貨物」之範圍。
4、明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另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特定保稅區以供外銷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亦為零。
5、將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排除於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範疇。
6、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
7、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其營業稅稅率為1%。
8、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增訂相關處罰規定。
9、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之金融業專屬本業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3%。
10、明定購買國外勞務之單筆給付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勞務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並授權由財政部公告免稅之限額標準。
11、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之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
  財政部說明,本次施行條文有關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之規定,如經稽徵機關發現有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將先通知該營業人限期改正,如屆期未改正者,則依法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本次修正案,該部邀集相關機關研擬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及其他子法規,並已依法進行預告,將於近期配合公布實施,俾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最後表示,有關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修正案涉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之規定,考量菸品廠商須修改相關系統程式,將先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進行相關輔導,再將該二條文之施行日期另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02-2322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