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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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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000264770號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

部  長 李述德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

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第十一條之二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

者,免予處罰。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

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特種貨物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