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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 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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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 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
  公佈單位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公佈日期:98/01/23
 

  為推升我國於世界銀行發布之全球經商環境報告評比之排名,改善我國經商環境,本部研議修正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刪除有關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亦即廢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制度,該修正草案業於98年1月22日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

  現行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最低資本額,分別為新臺幣25萬元及50萬元。廢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制度後,公司申請設立時,資本額如足敷設立成本,登記機關即准予登記。如此,可降低民眾設立公司之成本,有助於民眾創業,期能藉此促進經濟發展。

  依世界銀行發布之「2009全球經商環境報告」中有關「最低資本額」之調查指出,我國「最低資本額」占國人平均所得百分之一百以上,於世界排名為第157名。修法廢除公司設立登記最低資本額限制後,預估排名可由第157名推升到與紐西蘭等69國並列第 1 名,績效顯著。

  本案經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議後,本部將儘速協調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期能儘速付諸施行。

新聞發言人:高副司長靜遠23212200轉323
新聞聯絡人:李佳蓉  分機: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