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罰則相關規定

 
HOME » 最新消息 » 法令轉知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0726
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同條例第7條第1項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及該條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後,營利事業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應否准更正;其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者,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