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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有關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後第一次移轉,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要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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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00729
台財稅字第10000193480

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據內政部1007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如其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業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