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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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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經濟部令: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公(發)布日期 101-01-12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0024371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5、16 條條文


第 15 條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
           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
           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 16 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
           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
           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