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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於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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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今(20)日對於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制,作成釋字第696號解釋如下:
一、 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之規定。其中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二、 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關於分居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因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調整,影響層面廣泛,該部將本於上開解釋文之意旨,並參酌各界意見,通盤審慎研議,儘速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俾免因婚姻關係之有無造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達到租稅公平。至該部76年函,業經該部於98年9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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