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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 05/05最新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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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0154
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

一、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二、 藥商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與藥局,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得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倘涉有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51條規定核處,並應通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部  長 劉憶如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1430
台財稅字第10100076780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7條所定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古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7條規定如下:

() 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材料創作具賞析價值之藝術品,包括書法、繪畫、織繡等平面藝術與陶瓷、雕塑品等。

() 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各類材質製作之日用器皿、信仰及禮儀用品、娛樂器皿、工具等,包括飲食器具、禮器、樂器、兵器、衣飾、貨幣、文玩、家具、印璽、舟車、工具等。

() 所定圖書文獻,包括圖書、文獻、證件、手稿、影音資料等文物。

二、 海關於實務執行上如有認定疑義,請依案附格式(如附件12),檢附進口古物資料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核認。

三、 廢止本部91114台財稅字第0910456123號函。

部  長 劉憶如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1430
台財稅字第10100076780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7條所定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古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7條規定如下:

() 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材料創作具賞析價值之藝術品,包括書法、繪畫、織繡等平面藝術與陶瓷、雕塑品等。

() 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各類材質製作之日用器皿、信仰及禮儀用品、娛樂器皿、工具等,包括飲食器具、禮器、樂器、兵器、衣飾、貨幣、文玩、家具、印璽、舟車、工具等。

() 所定圖書文獻,包括圖書、文獻、證件、手稿、影音資料等文物。

二、 海關於實務執行上如有認定疑義,請依案附格式(如附件12),檢附進口古物資料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核認。

三、 廢止本部91114台財稅字第0910456123號函。

部  長 劉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