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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外銷收入應依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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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時,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該局查核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漏報外銷貨物收入2佰餘萬元,該公司表示,該筆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一年度,亦已列報至次一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查該筆交易之報關日係在當期,與上揭規定未合,遂予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但因漏報收入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併入次一年度收入申報,免依違章論處。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依規定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係報關日,尚非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如有漏報收入情事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罰鍰處分。
(聯絡人:中正分局謝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