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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部分,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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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0273
台財稅字第10200553750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部分

部  長 張盛和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部分修正規定

稅法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所得稅法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

營利事業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 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六十六條之三或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或短計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致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

二、 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

三、 違反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二項

營利事業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者,應就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有本條文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一、 超額分配之金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

二、 超額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

三、 超額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四、 經查屬故意有本條文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者。

 

 

 

 

 

 

 

 

 

 

 

 

 

 

 

 

營利事業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

一、 分配之金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

二、 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

三、 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四、 經查屬故意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者。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五倍之罰鍰。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八倍之罰鍰。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

 

 

 

 

 

 

 

 

 

 

 

 

 

 

 

 

 

 

 


按分配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按分配之金額處五倍之罰鍰。

按分配之金額處八倍之罰鍰。

按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