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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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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0275
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