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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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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200641740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 條條文

第 11-1 條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二、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特種勞務,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