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欠稅金額變更解除出境限制案件,原限制出境案之欠稅免再與其他未函報受限制出境之欠稅合併計算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台財稅字第10200113860號
稅捐稽徵機關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該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稅,免予併入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