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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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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
財政部表示: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稅簡政之目標,本次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除了大幅調降遺產稅及贈與稅率為單一稅率10%並提高免稅額外,建立合理罰則亦為修正重點之一,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將未依限申報、短漏報案件之處罰倍數,由1倍至2倍修正為2倍以下,稽徵機關對該類違章案件得審酌個案相關因素裁罰,以落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之意旨。
  財政部說明,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稱裁罰倍數表)係稽徵機關辦理違章案件裁罰之主要準據,現行裁罰倍數表係依該條文修正前之最低倍數裁罰,並未審酌違章情節,該部爰依照本次修法意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裁罰倍數表,以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種類及是否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作為裁罰倍數依據,修正內容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其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處應納稅額0.5倍之罰鍰;未依限申報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二、納稅義務人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限辦理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其短、漏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處所漏稅額0.4倍之罰鍰;短、漏報之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
  財政部並進一步說明,未申報(或短、漏報)之財產如同時有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暨非屬前述財產者,其應處罰鍰倍數應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