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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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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9839
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

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