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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訂定「一百零二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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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312
台財稅字第10204050911
訂定「一百零二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二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部  長 張盛和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一百零二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   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   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