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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修正「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八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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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經工字第10304604240號
修正「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八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八點、第十四點
部  長 杜紫軍
 
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八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三、 本要點貸款資金總額度為新臺幣三百億元,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協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提撥專款支應或由承貸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八、 每一計畫之貸款額度,視廠商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推廣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七十。但最近五年獲頒本部與品牌相關之獎項或獲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者,得提高至百分之八十。
             前項之貸款資金來源屬國發會自中長期資金提撥之專款者,其貸款額度以新臺幣三億元為上限。
十四、工業局應組成審查會,負責本要點申請案之審查。
                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工業局局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國發會一人。
(二)   本部國際貿易局一人。
(三)   本部智慧財產局一人。
(四)   本部中小企業處一人。
(五)   工業局業務單位主管一人。
(六)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一人。
(七)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一人。
(八)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一人。
(九)   臺灣精品品牌協會一人。
(十)   其他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審查會任務為審核申請案之准駁及貸款額度。
                審查會開會時,承貸銀行及負責財務診斷之專業機構應派員列席;必要時得加邀申貸廠商出席說明案情。
                審查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審查會秘書業務由工業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