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全聯會函)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函釋開立統一發票「品名」詳實與不詳實記載之案例,祈惠予輔導營業人依規定詳實記載

 
HOME » 最新消息 » 公文轉知

主旨: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函釋開立統一發票「品名」詳實與不詳實記載之案例,祈惠予輔導營業人依規定詳實記載,敬請    卓參。

說明:
一、函轉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103年11月13 日全記(聯)字第0080號函。
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三、 財政部83/04/27台財稅第831590955號函規定:
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 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之情事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營業稅法第48 條規定處罰。
四、檢附財政部賦稅署103年11月7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43361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