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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並定自103年12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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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300711770號

修正「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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