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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檢附經濟部修訂公司法第235 條、240 條、增訂第235-1 條之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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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附經濟部修訂公司法第235 條、240 條、增訂第235-1 條之條文對照表,請 查照。
 
說明:
一、104.5.20 已三讀立法通過公司法第235 條、240 條,並增訂第235-1條,此項修正其主要目的,為使員工紅利費用化之落實及因應國際趨勢,又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盈餘分派為股東權益,為使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對象限於股東,員工尚非屬盈餘分派之對象。
二、配合公司法第235 條等修正章程範例
X 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00 %(或00 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X+1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註:104 年度應依新章程分派員工酬勞。)
三、經濟部及各授權直轄市政府皆有範例,但各授權直轄市政府只予接受該授權政府網頁範例,其差異點皆未違反公司第235-1 條立法精神,全聯會已函經濟部予以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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