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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貨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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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0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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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國內珠寶零售業者,查得其中2家業者銷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共9,008萬餘元,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金額高達2,622萬餘元。

  賦稅署表示,近年來珠寶產品在國內頗受消費者喜愛,國人亦常以其作為餽贈、收藏或投資之標的。由於購買珠寶者大多為個人,且以現金付款居多,又未主動向業者索取統一發票,以致給有心逃漏稅之業者有可乘之機。經該署運用方法蒐集進、銷貨相關資料及掌握資金流向等,查獲珠寶零售業者普遍涉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等違章情事,其中又以查獲被檢舉之某業者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4,237萬餘元,為其原申報營業收入之7倍多,最為嚴重,除需依稅法規定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署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不論其銷售對象為何,均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貨收入,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消費者如發現營業人有不法逃漏稅情事,經舉發查證,如逃漏稅案件經裁罰確定者,稽徵機關就會將所繳納罰鍰提撥20%給舉發人當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新聞稿聯絡人:袁科長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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