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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自104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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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1016
台財稅字第10404560750
 
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肆點、第伍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肆點、第伍點
部  長 張盛和
 
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肆點、第伍點修正規定
肆、申報(請)程序
一、申報(請)人進入地方稅網路申報(請)作業入口網後,依下列方式登入,再建立申報(請)資料:
() 經核准以電子身分憑證登入辦理網路申報(請)作業者,須插入電子身分憑證,並輸入憑證帳號及密碼。
() 經核准以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登入辦理網路申報(請)作業者,應輸入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二、申報(請)資料於存檔時,由系統於伺服器端作初步線上審核,如有不符即時顯示錯誤欄位;檢核無誤者,系統即顯示存檔成功訊息。
三、彙總繳納案件之繳稅及更正方式
() 申報人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後,應依系統自動核算之應納印花稅稅額,利用下列方式繳稅:
1、現金或支票繳稅:利用自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所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或自行填具印花稅繳款書(自行繳納),持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2、晶片金融卡繳稅:於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 申報人已逾貳、一、規定之申報期限者,如需更正其申報資料,應以書面填報更正申報表,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四、大額憑證繳款案件之繳稅方式申請人完成網路申請作業後,應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再持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
伍、系統作業
一、彙總繳納
() 申報資料每日匯入至地方稅作業系統。
() 每單月申報截止日起五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經核准網路申報而未辦理申報之申報人。
() 每單月申報截止日起十日內,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逾期仍未申報者,列印自動報繳催報清冊,並發函催報。
二、大額憑證繳款
  申請資料每日定時匯入至地方稅作業系統,並轉換為申請檔;逾期未繳納者,地方稅稽徵機關得逕予註銷其網路申請資料或依相關程序催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