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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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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經商字第10402430950號公告

主 旨:訂定「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依 據:「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如下:

(一)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之二分之一。

(二)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部分之二分之一加計出資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部分之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