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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擬新訂董事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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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擬新訂董事會議事規則
  • 2009-03-30
  • 工商時報
  • 【侯雅燕/台北報導】

     公開發行公司易發生公司派互相競爭糾紛,結果董事會主席逕自宣布散會,影響其他董事權益,於是金管會向經濟部商業司建議修正公司法,若主席非經半數董事會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若主席執意散會,在場董事也可互推主席。

     經濟部官員指出,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只規範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但曾發生過一件案例,某家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主席宣布散會,其他董事因互推一位主席,結果後走上司法途徑解決時,被判其無權召集會議。

     因此,金管會日前向經濟部建議,由公司法增訂新的條文,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將規定董事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其餘在場的董事可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後,可互選一位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商業司將於近期研訂該公司法新增條文。

     除此,根據公司法204條規定,董事會召集,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人。

     不過,許多公司均不按規則行事,臨時召開董事會議,得規避一些監督,因此,雖然公司法無法更改,金管會今年將使出行政權,要求公司必須符合該規定,若未於7日前通知的話,必須說明緊急說明的事由,若非因緊急情況的話,金管會將罰款,以確切落實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