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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有關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補稅及處罰金額計算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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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1230
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
10411日起,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66條之61項但書規定,係股利(或盈餘)淨額依同條項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營利事業有同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亦同。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