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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呂艷、黃學平判停簽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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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呂艷、黃學平判停簽2年

  • 2009-03-31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會計師阮呂艷、黃學平為力霸集團旗下友聯產險公司,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時,發生對擔保放款及應收債權的查核不符規定等多項缺失,遭到金管會勒令各停止辦理證券交易法業務簽證2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金管會認事用法無誤,駁回該2人請求撤銷處分的訴訟。

     判決書指出,阮呂艷、黃學平2人受託查核友聯產險民國94年度及95年度上半年財務報告,經金管會查出其查核簽證業務有4項疏失,包括對擔保放款及應收債權的查核不符相關規定,以致於未發現備抵呆帳提列不足的可能性;未依規定確定評估擔保品的價值;關係人交易的查核不符相關規定;未適當評估長期投資價值減損跡象,違反查簽規則等。

     金管會因此在96年3月3日,對阮、黃2人裁處各停止2年辦理證券交易法簽證業務,期間分別是阮呂艷自98年3月5日到100年3月4日止、黃學平自96年3月5日至98年3月4日止。

     阮、黃2人不服金管會的行政裁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分。

     阮、黃2人舉博達百億掏空案為例抗辯指出,該案為我國近10年來,國內所發生第2大單一公司掏空案,投保中心對負責財務簽證的安侯及勤業全體合夥人計231位會計師起訴,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按各該事務所接續簽證的年度,分別要求賠償34億餘元及24億餘元,但法官審理後認為以3%為適當。

     事實上投保中心在法院判決前,就已分別與安侯以3,849萬餘元,與勤業以4,100萬元達成和解,賠償比例僅分別為1.13%及1.69%。

     阮、黃2人辯稱,博達案有4種財務報表都經證明為不實,會計師責任尚且僅占1%左右,友聯案的嚴重性遠低於博達案,何以處分一律都為停業2年,顯然欠缺正確裁量參考,作出嚴重偏離比例原則的處分。

     但判決書指出,會計師是經國家高考及格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的公信力影響公眾權益甚鉅,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一旦發生錯誤或疏漏,就可能對公眾造成難以計算的損害。

     金管會決定核處停業期間,主要是依阮呂艷、黃學平2人違失情節判斷,避免有重大違失的會計師,持續簽證其他公開發行公司所作的行政裁處。本件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