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審查「文化創意產業法」草案,對於每人每年1.2萬元的文化消費抵稅條文,文建會、財政部依舊各持己見,遭到保留,將交由行政院作政策決定。
財政部提出替代方案,主張鼓勵企業購買文化消費門票,再轉贈給學校或弱勢團體,以此方式鼓勵文化消費,而企業也可以根據所得稅法第36條營利事業之捐贈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並經財政部核准不受金額限制。
另外,行政院審查也通過了租稅優惠條文,明定為了促進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創意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金額,得依照促進產業條例第6條之2,或者是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