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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訂定「一百零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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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百零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台財稅字第10504709970號
 
訂定「一百零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部  長 許虞哲
 
 
 
一百零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