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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訂定「一百零五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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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百零五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台財稅字第10504709971號
訂定「一百零五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五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部  長 許虞哲
 
 
 
一百零五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 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 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