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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農業合作社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所得可免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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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為強化國內農業初級生產之體質,並培養具備國際競爭力之潛能,農業發展條例於105年11月30日增訂第47條之1規定,凡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自105年11月11日起5年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想要適用免徵營所稅規定之獨資、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請儘速依「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備好相關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申請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江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