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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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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迄今已近1年半,惟仍發現有民眾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卻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遭處罰鍰情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規定之案件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另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違反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徵稅額,除發單補徵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最近查核發現有多筆未依規定申報案件,部分案件係因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為虧損,誤認該筆交易無所得,而不需申報,經國稅局查核後,雖無應納稅額,仍遭處未依規定申報之行為罰鍰;部分案件查核後,經補稅外,另處以漏稅罰鍰。
該局特別整理下列常見的漏未申報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之申報規定,誤以為交易所得係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二、誤以為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新制之課稅範圍,不用申報。
三、自行計算結果為虧損,誤認為無交易所得,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取得日或交易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致誤認為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新制之課稅範圍,故未依規定申報。
五、自行認定屬合意解除契約案件,無需申報。
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因取得時間不同,誤認不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而未申報。
七、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案件,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需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正確填寫申報書並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另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得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最後該局提醒,民眾可多利用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一般民眾專區/〈房地合一專區〉提供之相關資訊,依規定正確辦理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