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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作業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為由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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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包作業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為由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所謂包作業係指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
該局進一步表示,包作業於承攬工程時應與出包人訂定工程合約,並載明每期應收價款,且按合約每期應收價款時點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尚不得因出包人延遲支付、扣減逾期罰款或不給付工程款而延遲、短開或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營建工程,甲公司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契約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甲公司仍應依規定時限及契約所載該期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主張以減除罰款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包作業者倘有不符規定時限開立發票或漏開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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