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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及欠稅,清算人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及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應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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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清算時,如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按稅捐受償順序繳清稅捐者,應負繳納義務。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該局說明,如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清算人即應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其職務即為終了,亦無負責清繳稅捐之問題。故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即應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繳清稅捐之義務。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清算人應確實依稅捐稽徵法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