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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有關營業人兼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 使(免)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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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061226
台財稅字第10604618220

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倘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餐點供該等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本部1004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及1028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提供該等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餐點之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部  長 許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