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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訂定「一百零六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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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061229
台財稅字第10604690030

訂定「一百零六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六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部  長 許虞哲

 

一百零六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