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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其收入認列時點財稅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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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在稅務申報時,其收入的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12月底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500萬元,該批貨物的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並於107年1月初才裝船運送給國外客戶,在財務會計上,該筆銷貨收入應以所有權移轉之107年度認列銷貨收入,惟在稅務會計上,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按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故該筆收入應申報為106年度銷貨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外銷貨物收入之認列時點財稅會計處理有差異,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正確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收入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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