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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水電費,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才可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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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就不能再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財政部考量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轉換開立統一發票初期,承租房屋之營業人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尚需時日,乃規定取得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依規定取得抬頭為承租人之統一發票才能申報扣抵;惟經國稅局輔導,仍有部分營業人尚未完成變更。
該局呼籲,為免影響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如取具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仍為出租人名義者,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