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算補繳金額及裁罰基礎規定

 
HOME » 最新消息 » 法令轉知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7328
台財稅字第10604687570

一、自10411日起,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有所得稅法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不論其股東或社員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應補繳之超額分配稅額及裁罰基準,均以該條規定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之半數為準。

二、營利事業依前點規定補繳之超額分配稅額,得於補繳日依補繳稅額加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三、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本令規定;核課確定案件,不予變更。

四、廢止本部10412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號令。

 

部  長 許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