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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納稅義務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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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爾來常有外僑詢問外僑申報綜合所得稅是否也有基本生活費的適用?若於年度中離境返國,基本生活費應該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單身外僑A君與2名子女來臺工作,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因該申報戶有3人,所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49.8萬元(16.6萬元×3)。另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48.2萬元(免稅額8.8萬元*3+標準扣除額9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低於基本生活費總額1.6萬元(49.8萬-48.2萬),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臺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以及基本生活費用之計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1及107年3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604720580號令規定,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之。
該局提醒,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籲請外僑人士提早準備資料,及早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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