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增措施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7531日,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儘早申報,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今年結算申報主要新增措施如下:

()營利事業如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另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相關格式內容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如符合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應檢附「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與申報書一併申報,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之90%計算。

()財政部發布國外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成本費用減除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規定,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買受人取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份自行或委託代理人辦理申報納稅。

()依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自10611日起至1081231日止,提供符合一定要件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之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106年度起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屬應提示移轉訂價三層文據(集團主檔報告、移轉訂價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各定有應送交或提示門檻,若符合應送交或提示文據之營利事業,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相關門檻及提示規定如下表:

 

集團主檔報告

(Master File)

移轉訂價報告

(Local File)

國別報告

(CBCR)

應送交或提示門檻

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營利事業成員(下稱境內成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達新臺幣30億元,且全年跨境受控交易(屬成員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總額達新臺幣15億元。

1.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與境外關係人交易。

(2)申報投資抵減稅額大於200萬元或申報其他租稅優惠。

(3)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大於800萬元。

2.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新臺幣5億元以上者。

符合第1點或2點規定,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新臺幣2億元。

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營利事業成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最終母公司(下稱UPE)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下稱SPE),集團前一年合併收入總額達我國送交國別報告標準新臺幣270億元。

2.屬跨國企業集團之UPESPE在我國境外,符合其居住地國或地區依OECD成果報告訂定之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3.屬跨國企業集團之UPE在我國境外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SPE符合我國送交國別報告標準(集團前一年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億元)

送交主體

境內成員,若有2個以上境內成員符合應備妥及送交規定者,得指定其中1個成員送交即可。

從事受控交易之我國營利事業。

1.境內UPE

2.境內SPE

3.我國無法透過相關協定以資訊交換方式取得國別報告者,由境內成員送交。若在境內有2個以上成員者,得指定其中1個成員送交。

送交或提示時點

結算申報時應備妥,並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國稅局。

結算申報時應備妥,並於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其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1次為限。

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國稅局。

送交或提示方式

1.以網路採附件上傳方式送交,但僅能於本(107)51日至625日止。

2.以紙本或掃描成光碟片送交。

以紙本提示。

1.以網路上傳方式送交,但僅能於本(107)51日至531日止。

2.媒體遞送方式送交。

#151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松穗科長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 林純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