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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樓停車位若有對外出租營業,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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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社區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情事,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停車位出租,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他人定期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社區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大樓各業主(即住戶)組織成立,僅向各業主收取管理費,無對外營業情形者,可免辦理稅籍登記;另大樓停車位,如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無對外營業,並由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亦免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社區大樓停車場如有對外營業收費情形,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鍾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