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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試賣前請先辦妥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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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開店做生意,可否先試賣一下,等客源穩定了再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當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即應在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尚無法主張「試賣」而不辦理。如經查獲未辦妥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如有漏稅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請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項,若有其他稅籍登記疑義,請就近洽詢稽徵機關,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