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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業人於保稅貨物存倉期間銷售與國外公司適用零稅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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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今(23)日核釋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於保稅貨物存倉期間將該貨物銷售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規定。
       財政部說明,我國營業稅採消費地課稅原則,外銷貨物或勞務,因消費地非在我國境內,不課徵營業稅;為降低外銷營業人之產品成本,增強其在國際市場之競爭力,按國際體例,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如保稅貨物)或勞務得適用零稅率,俾營業人繳納之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免除其營業稅負擔。基此,該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規定,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俾促進我國產業發展及強化貿易競爭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國內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國外客戶,惟僅發生貨物所有權移轉,該貨物於交易期間均存放於保稅倉庫,未運交他處,探其交易實質,如直接將該貨物運交國外客戶,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嗣該貨物再由國外客戶銷售並進口至國內保稅區時,依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但書規定,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其整體營業稅為零,基於簡化作業及減少運送成本,實有將上開兩段式交易簡化為一段式交易之必要性,以符合租稅公平及中立性,此與前開96年6月29日令規定貨物移運至保稅區營業人類同,爰參照該令規定意旨,核釋此類取得外匯收入之交易模式可適用零稅率,俾減輕國內營業人營運成本,提升產業競爭力。 
       財政部表示,此類案例國內營業人外銷貨物可適用零稅率,國外客戶嗣後若將該儲存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售與國內另一營業人並辦理進口報關程序時,將由海關向該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代徵5%營業稅,以符合消費地課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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