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納稅義務人經查調所得並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減免處罰規定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申報期間,請使用自然人憑證、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並依下載或查調之所得資料,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經查調所得且利用網際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日後如經調查核定有漏報所得,而該所得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如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憑單資料(但不包含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且無故意逃漏稅捐之情事,可只補繳稅款而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雖已到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但未採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或雖採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但未將查調之所得資料如數申報;或誤認為全部所得都可查調,而未將非扣繳所得資料併入申報致漏報所得,除應補繳稅款外,如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就查調之當年度所得資料,於申報時應再詳加核對,如確有該筆所得而未列入所得資料清單中,應該新增併入申報,另外非扣繳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海外所得等)一定要辦理申報,如果有漏報情形,應儘速辦理補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