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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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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亦即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局查核A君育有三名子女,於105年贈與長女現金200萬元,另贈與次女及兒子現金各100萬元,A君誤以為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達220萬元,才需申報贈與稅,惟A君105年贈與金額累計達400萬元,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辦理申報,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A君105年度贈與總額400萬元、贈與稅18萬元[(400萬元-220萬元)×10%],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簡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