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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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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台財稅字第09804521990號
修正「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二書表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二書表格式
部  長 李述德
 
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同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政府機關、依同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型特種車)及機車,適用本注意事項。但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得扣抵者,不適用之。
 
                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附件5-4-
                        (機關全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