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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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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所表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其中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按下列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方式一: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所得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方式二: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楊斐如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114

     

  • 更新日期:107-07-04